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城江区龙湖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东路28号(东方明珠1栋1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201MA5MJARX9Q。
经营者:林清铜。
被告:韦荣里,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金城江区龙湖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韦荣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受理后,因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以“因被告去向不明,申请暂时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金城江区龙湖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 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家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