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乔期龙,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琪,新疆仕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董健,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被告:方倩,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乔期龙与被告董健、方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乔期龙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乔期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乔期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乔期龙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80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乔期龙已预交1381.12元),由乔期龙负担。本院向乔期龙退还135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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