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广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租房)。
被告:张春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广纪诉被告张春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朱广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广纪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朱广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广纪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正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