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西路86号。 法定代表人:严玉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兰,女,系该公司主任。 被告:马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审理经过
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8.22元,减半收取计954.11元,由原告福海县众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闫 宏 标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三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阿尔身金恩斯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