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株洲市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云田乡石砚村新建组。 法定代表人:黄晓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联芳,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株洲市。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市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学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市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学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学军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株洲市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学军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洲市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易 珊 书 记 员 王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