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金牛山软件园西洪路528号3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UJWL4W。 法定代表人:刘雄,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晋堂,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彭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北海仲字第3-2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伟应向申请执行人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3,660.73元、资金占用损失(以23,333.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仲裁费4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已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 一、对被执行人彭伟银行账户内9074.08元予以了扣划,扣除执行费261元,其余8813.0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二、对被执行人彭伟名下传祺牌车辆(车牌号:粤E×××××)予以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三、对被执行人彭伟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名下有不动产等其他财产。 2021年8月16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晋堂,其愿意终结本次执行,同意在便于处置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或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彭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米更生 审判员 梁 成 审判员 张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