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慈溪市沈师桥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星海南路100号华商大厦6层。

代表人:刘艳森,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笑天,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依婷,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王上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庆斌,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辉,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慈溪市沈师桥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王上源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裁定交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慈溪市沈师桥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沈师桥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慈溪市沈师桥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慈溪市沈师桥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交纳本院。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小玲

审判员朱婷婷

人民陪审员王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胡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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