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王星月,女,33岁,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兰舍硅藻泥商店,经营者:尹维峰,注册号:220182600114140,经营场所:榆树市榆西大街社保局北侧。
审理经过
原告肖洋诉被告王星月、榆树市兰舍硅藻泥商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肖洋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肖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洪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苑凇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