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金永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莹莹,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平,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未到庭)。

被告:陈君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金永祥为与被告陈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永祥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莹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君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永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在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借款变更为17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此后,被告已向原告还款30000元,其余借款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陈君军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在起诉状和庭审中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予以返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陈君军支付金永祥借款170000元;

二、陈君军赔偿金永祥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借款170000元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上述款项,限陈君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陈君军负担。

金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陈君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傅成祥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沈雨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