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中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233128928。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亚军,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中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计586元,被告王中伟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