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彦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苏州鑫博特建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宝通路4号3栋810室。
法定代表人邱吉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彦鲲与被执行人苏州鑫博特建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吴劳人仲案字(2021)第46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鑫博特建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鑫博特建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90.5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