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姜仁杰,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姜仁杰罚金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22刑初5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9000元,执行到位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记录在案。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