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卫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申请人:十堰市扬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谈家东,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卫华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十堰市扬东置业有限公司价值624116元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赵卫华提交了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卫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十堰市扬东置业有限公司价值624116元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3641元,由申请人赵卫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文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褚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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