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龙兴文,男,****年**月**日出生,住三穗县寨村下组。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624刑初56号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履行缴纳罚金2000元、赃款4000元,共计6000元。但被执行人龙兴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扣划被执行人龙兴文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xxxxx7479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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