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省**江市德安县宝塔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张炳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隆世电源科技有限。住所:江**省**江市德安县桂田大道旁工业园区阳居路居路。

法定代表人郭隆生。

被执行人郭隆生,男,汉族,1969年11月,住**京市下关区市下关区。

被执行人叶英霞,女,汉族,1969年12月,住**京市下关区京市下关区。

被执行人谌军计,男,汉族,1979年,住江**省**昌市**湖区南昌市西湖区。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九中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当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要求拍卖被执行人房产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隆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安县××大道旁房产进行了三次拍卖和变卖,均无人竞买,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不接受抵偿债务,要求接受被执行人江西隆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拍卖未成交的房产进行保管,同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流拍的被执行人江西隆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安县桂田大道旁房产(产权证号德房权证第120989、12××90号)交付申请执行人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庐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熊 江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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