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杜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杜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被告杜某已向其支付装修款2500元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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