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平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祁德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玉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治市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玉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亿隆古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玉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亿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玉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景隆花园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张津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美隆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静萍,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津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40321196505210051,现住阳泉市城区宏苑区一区3楼*单元*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平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亿隆古州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亿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景隆花园大酒店、阳泉美隆百货有限公司、张津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山西平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美隆国际商业广场部分房产和张津平所有的一处商铺进行评估、拍卖。经第一次拍卖后流拍,申请执行人山西平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拍卖价接受拍卖房产。被执行人山西美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证号为阳房权证城字第FS00039504的06、08、09、10、11、12、13、14、15、16、17、18、19号房间,阳房权证城字第FS00039506的16、17、18、19号房间,阳房权证城字第FS00039507的08、09、10、11、12、13、14、15、16、17、18、19号房间,阳房权证城字第FS00039538的01、02、03、04、05、08、09、10、11号房间,阳房权证城字第FS00039508的10、11、12、14号房间,阳房权证城字第FS00039510的16、18号房间,阳房权证城字第FS00054607的全部房间,阳房权证城字第FS00054597的全部房间,阳房权证城字第FS00039499的全部房间;被执行人张津平所有的位于阳泉市开发区大连路福达贸易综合楼底商2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阳建房权证开字第20003634号交付申请执行人山西平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抵偿阳仲裁字[2018]第61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债务5878.58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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