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艳,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刘兴志,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被告:王春双,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艳与被告刘兴志、王春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高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日,二被告因种地缺少资金在原告处借款70000.00元,约定月息1.3%,2019年12月30日前还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二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艳提供的欠据标明“今有刘兴志借李贵林人民币七万元整”,表明债权人为李贵林,故高艳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高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