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艳,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刘兴志,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被告:王春双,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艳与被告刘兴志、王春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高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日,二被告因种地缺少资金在原告处借款70000.00元,约定月息1.3%,2019年12月30日前还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二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艳提供的欠据标明“今有刘兴志借李贵林人民币七万元整”,表明债权人为李贵林,故高艳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高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