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本溪市人民检察院 一审原告:梁某,男,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一审被告:冉某,男,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审理经过
一审原告梁某与一审被告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辽0504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本检民(行)监[2020]2105000000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丽梓 审判员 张 路 审判员 谢添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谭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