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某,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贵州省石阡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身份证号码:×××
(以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审理经过
原告雷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雷某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某负担。退还原告雷某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