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土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
被告冯南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遂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土关诉被告冯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及计付从2020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至还清本金时止的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4万元。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款14万元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借据。双方约定在借款期间不按时支付利息视为违约。被告从2020年2月至今未偿还利息,原告多次追讨无果,现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不作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冯南旺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提出向原告陈土关借款,原告同意后于2019年10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140000元,被告及担保人陈才于当天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收执。该《借条》主要内容为“出借人:陈土关,借款人:冯南旺。借款金额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借款用途:周转,借款利息:月息2%计付。借款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冯南旺,开户行湛江市麻章支行,账号:62×××43,借款期限: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人逾期不还的,出借人有权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须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担保人:陈才(签名、指印),借款人:冯南旺(签名、指印),借款日期:2019年10月22日。”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能清偿,原告经追索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在庭审中确认被告借款后只向其支付了一个月利息,未还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冯南旺向原告陈土关借款14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确认借款事实,原告已履行出借给付义务,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能清偿,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的诉讼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利息的计算,因被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月利率2%),根据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规定,利息的计算应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而“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并未达到月利率2%,故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讼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所欠的利息,应从原告请求的2020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冯南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陈土关。
二、驳回原告陈土关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