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观某辉,男,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周晓,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刑诉[2021]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观某辉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观某辉及其指定辩护人周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20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观某辉在湛江市霞山区西门正对面的利宝酒业处,以认识老板为由诈骗了被害人吴某的五条芙蓉王香烟(硬),被诈骗香烟价值人民币1250元。
2.2020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观某辉在湛江市霞山区士多店处,以认识店老板为由向该店店员诈骗了被害人黄某的五条芙蓉王香烟(硬),被诈骗香烟价值人民币1250元。
3.2020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观某辉在湛江市霞山区全惠客便利店诈骗了苏某的价值64.5元的蓝月亮和拉芳洗手液,被害人警觉后,被告人观某辉将诈骗得来的洗手液全部退还给士多店。
4.2020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观某辉在湛江市霞山区之二的腾兴汽车玻璃商行诈骗了被害人方某的18瓶1升装机油与一对雨刮器。
5.2020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观某辉在湛江市霞山区君来酒店旁边便利店处,以认识店老板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1的两条芙蓉王香烟(蓝)、三条芙蓉王香烟(硬)、一条玉溪香烟(高配版)、两条玉溪香烟(软),被诈骗香烟价值人民币2140元。案发后已追缴发还被害人。
经广东省湛江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确认,被告人观某辉诈骗的香烟总价格为人民币4640元;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诈骗得来的18瓶发动机油价值为人民币141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观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总价值人民币605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观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但被告人观某辉有诈骗前科,且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观某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观某辉的供述及辩解,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李某1、方某、吴某、苏某、黄某的陈述,证人张某、赵某、符某、李某2、观某保、陈某、黄某焕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确认相片,视频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烟草进货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及出院记录单等,广东省湛江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不予价格认定的复函,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说明,湛精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41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观某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观某辉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认罪认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观某辉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经鉴定被告人观某辉患缓解期精神分裂症,在作案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无削弱,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又查明,被告人观某辉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15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观某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6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观某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观某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本案查证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观某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观某辉向被害人吴某退赔人民币1250元、向被害人黄某退赔人民币1250元、向被害人方某退赔人民币1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