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城区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586605161R,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邹超。
被执行人:王越,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1)苏1302执4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宿迁市宿城区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越立即偿还665850.00元及相关利息,目前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宿迁市宿城区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越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王越履行,但被执行人王越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越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王越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N×××××号机动车(车辆类型:K33)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现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宿迁市××区××、32-218不动产我院已依法拍卖,但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也无债权人表示接受以物抵债,故无法变现。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到期将自动解除相关冻结和查封措施。如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需在2022年1月21日之前向我院书面申请;如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需在2023年1月19日之前向我院书面申请;如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需在2024年1月19日之前向我院书面申请。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向我院书面申请相关冻结、查封措施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城区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越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越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越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