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红玉,女,****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刘芳,女,****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红玉诉被告刘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09月15日立案。原告苏红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苏红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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