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沛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市高新区舞音琴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创新大道2809号投资创新中心塔楼办923室、办924室、办9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0MA2TGKH746。
经营者:皮尤荣。
被执行人:皮尤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创新大道*号投资创新中心塔楼办*室、办*室、办*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徐沛燕与合肥市高新区舞音琴行、皮尤荣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市高新区舞音琴行、皮尤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高新区舞音琴行、皮尤荣银行存款人民币3612元(其中返还学费3547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1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程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