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志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身份证号码:441************119。 委托代理人:欧阳鲲,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星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会徐家庄白庙水库旁英德市徐家庄农业有限公司。身份证号码:441************450。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志文诉被告徐星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志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陈志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志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