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飞波酒业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车站南路南ED1138128-1。 经营者:张云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体珊,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贵州古法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陈祖铭。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飞波酒业商行、贵州古法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古法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古法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古法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丁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余航 书记员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