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邢立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孙吴县。
被执行人:滕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孙吴县。
审理经过
邢立军与滕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的(2021)黑1124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立军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25元,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滕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滕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滕锐尚有6025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黑1124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