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戴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
法定代表人:戴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光宁,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娄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执行人:宋学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戴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娄武、宋学琦追偿权纠纷申请恢复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鄂118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与申请执行人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55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娄武、宋学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双方当事人要求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麻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118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承诺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克勇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刘水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