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行顺,男,汉族,住邹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远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男,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世界商业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635013678。
负责人:李远亭,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行顺与被告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张行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行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