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英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蒋莎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英连与被申请人蒋莎莎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湘0725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将蒋莎莎购买的位于桃源县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刘英连以与被申请人蒋莎莎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英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蒋莎莎购买的位于桃源县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