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致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根,益阳市赫山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刘子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致君与被执行人刘子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子健应偿还孙致君欠款40000元,逾期利息11755元,共计5175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4元、执行费676.32元。但被执行人刘子健一直未能按期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经申请立案执行该案。
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孙致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向被执行人刘子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4日、8月20日、9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刘子健名下无股权、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7月15日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子健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对刘子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17日将刘子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175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