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洪鼎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
份证号:*。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洪鼎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2021年3月24日作出的(2021)晋1129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洪鼎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58e4527171e2c326aaa@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5.3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