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秀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

被告:周平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秀忠与被告周平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秀忠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平礼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秀忠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秀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秀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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