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蒋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希望,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丹,重庆驰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蒋芝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代理人:蒋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蒋明军与被申请人蒋芝元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申请人蒋明军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蒋明军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