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元章,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富桥路。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刘佑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孟飞,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凯旋,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潘元章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元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风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