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伍柏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蒋兵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审理经过

原告伍柏霖与被告蒋兵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伍柏霖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伍柏霖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柏霖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伍柏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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