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阳七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336号天瑞名城名庭苑C13#楼B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4109843W。 法定代表人:潘梅,总经理。 被告:刘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阜阳七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七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阳七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七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邹立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窦亚楠 书 记 员 张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