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告:孙来明,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上蔡县。
被告:贾冠,女,汉族,1966年出生,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任霞与被告孙来明、贾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任霞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霞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任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