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076590F。
法定代表人:李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美奇。
被执行人:漳州市浦南大桥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漳州市长泰县供销社三楼。
法定代表人:谢毅泰。
被执行人:长泰县交通发展开发公司,住所地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1567841202。
法定代表人:林水成,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市浦南大桥建设指挥部、长泰县交通发展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400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标的为200万元,执行费为22400元。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此外,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进行财产查控,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