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志强,男,****年**月**日出生,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被申请人:李景功,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关于马志强与李景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3023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被申请人李景功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马志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并责令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李景功于2022年1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还清全部欠款,申请人马志强同意此案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阶段的和解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023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