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德县支行,住所地同德县城关东大街334号。 法定代表人:彭毛多杰,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杰巴兰,系该行客户部主任。 被告:华旦东主,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同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德县支行与被告华旦东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德县支行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德县支行以被告还清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德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4.3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德县支行、被告华旦东主各负担817.18元(已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加毛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叶血卓麻 书记员 才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