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柳长春。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
审理经过
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05.6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912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兆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泓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