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谭进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凤兰,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三松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南山工业二区西4号之二厂房。 法定代表人:谢洪伟。 被申请人:谢洪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梨园路6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5层01-12单元。 负责人:王锟。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谭进刚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三松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谢洪伟价值97726.6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97726.68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进刚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三松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谢洪伟名下银行存款97726.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997.27元,由谭进刚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湘鄂 书 记 员 梁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