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
法定代理人:魏某2(系魏某1之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芹,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定兴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玖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兴县定兴镇朝阳路西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5869030030。
法定代表人:孙清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硕。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某2、魏莉、魏某1、胡芹因与上诉人河北玖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20)冀0626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2、魏莉、魏某1、胡芹、河北玖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魏某2、魏莉、魏某1、胡芹、河北玖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