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吾扎提·萨哈巴,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叶尔肯别克·哈比毛拉,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被执行人:阿色木古丽·热合买托拉,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吾扎提·萨哈巴与被执行人叶尔肯别克·哈比毛拉、阿色木古丽·热合买托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特2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吾扎提·萨哈巴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5000元(不含执行费),已执行标的额3566.52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11433.48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吾扎提·萨哈巴与被执行人叶尔肯别克·哈比毛拉、阿色木古丽·热合买托拉于2021年9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吾扎提·萨哈巴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7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仲玉新 审判员 张浩 审判员 罗归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哈杰提 书记员 关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