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 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谷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劳务费7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800元;3.要求被告支付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至8月,被告雇请原告装修酒店。工地停工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1000元未付,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索要,被告支付了4000元,下欠7000元拖欠至今未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辩称,欠款属实,实际欠款金额应为6000元。被告将在一个月内付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至8月,被告刘某某雇请原告张某某在其承揽的酒店装修工程打工。工地停工后,2012年9月4日,经双方核算,刘某某欠张某某11000元未付,刘某某向张某某出具欠条一张。2012年10月,刘某某偿还了张某某3000元。2013年初,刘某某偿还了1000元。余款经张某某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引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某于2021年8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张某某6000元;张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刘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詹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