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中正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诉讼代表人:朱小苏,上海中正燃料油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炳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水平,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陈吉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中正燃料油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陈吉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中正燃料油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海中正燃料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陆韵华 审 判 员 刘建雷 审 判 员 孙红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新建 书 记 员 刘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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