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池玉河,职务:董事长。 原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滨河路以东东方今典第1-8幢1单元1-15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运涛,职务:总经理。 被告:李红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199号院内。 负责人:胡江。 第三人:洛阳三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太后庄村。 法定代表人:范武,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被告李红仁、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浅井头村民委员会、洛阳三名建材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秋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