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秀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住营口市西市区。
被告:霍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营口市站前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华与被告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理查明: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秀华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立案审查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请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承担。